在阅读这些条件时,请注意:

术语 意义
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和我们

指喜马拉雅航空私人有限公司 d/b/a 喜马拉雅航空。

你,你的和你自己   

指除机组成员外,根据机票在飞机上运输或将要运输的任何人。(另见“乘客”的定义)。

约定的停靠地点

指除出发地和目的地外,机票上列明的或我们的时刻表上显示的作为您航线上预定经停地点的地点。(另见“中途停留”的定义)。

航空公司代码

指标识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三个字母。

授权代理

指由我们指定代表我们销售我们服务的航空运输的客运销售代理。


行李  

指您在旅行中随身携带的个人财产。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它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托运    

指机票中与您的托运行李运输相关的部分。

行李识别标签  

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签发的文件。

承运人 

指除我们自己以外的航空承运人,其航空公司代码显示在您的机票或联程机票上。

托运行李     

指我们保管并已签发行李票的行李。

办理登机手续截止时间 指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必须完成值机手续并收到登机牌的时限。
合同条件     

指包含在您的机票或行程单/收据中或与您的机票或行程单/收据一起交付的声明,这些声明通过引用包含本承运条件和通知。

联程票

指签发给您的与另一张机票相关的机票,它们共同构成一份运输合同。

公约   

指以下任何适用的工具:

  •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 经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1975年);

  • 在海牙经蒙特利尔第2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1975年);

  • 在海牙经蒙特利尔第4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修订的《华沙公约》;- 《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1961年);

  • 《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

优惠券

指纸质航班优惠券和电子优惠券,每一张都赋予指定旅客搭乘其上所标识的特定航班的权利。

损伤   

包括因我们执行的运输或其他附带服务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乘客死亡、受伤或人身伤害、损失、部分丢失、盗窃或其他损害。

日     

平均日历日,包括一周中的所有七天;但为通知的目的,发出通知的日期不计算在内;并进一步规定,为了确定机票的有效期,出票之日或航班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

电子优惠券

指我们数据库中保存的电子乘机联或其他有价文件。

电子客票     

指由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的行程单/收据、电子联和登机文件(如适用)。

乘机联

指机票上带有“可通行”字样的部分,如果是电子机票,则指电子联,并指明您有权乘坐的特定地点。

不可抗力

指您无法控制的异常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即使已采取所有应有的谨慎措施,其后果也无法避免。

行程单/收据

指我们签发给使用电子机票旅行的乘客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其中包含乘客的姓名、航班信息和通知。

以提及方式纳入的合同条款通知

指包含在您的机票或行程单/收据中或与您的机票或行程单/收据一起交付的声明,这些声明已标识,并通过引用纳入本承运条件和通知。

乘客   

指除机组成员外,根据机票在飞机上运输或将要运输的任何人。(另见“您”、“您的”和“您自己”的定义)。

乘客联或乘客收据

指由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的机票中标明并最终由您保留的部分。

SDR

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停留站 

指您旅程中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预定停靠点。(另见“约定的经停地点”的定义)。

关税 

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收费和/或相关承运条件,必要时向有关当局备案。

机票

指标题为“乘客机票和行李票”的文件或电子机票,在每种情况下由我们或代表我们签发,包括合同条件、通知和优惠券。

非托运行李

指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在本承运条件中,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插入,不影响本承运条件的解释或解释。同样,表示单数的单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2.1 概述

除第 2.2、2.3、2.4 和 2.5 条规定的情况外,我们的承运条件仅适用于在该航班或航段的机票承运方框中注明我们的名称或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航段。

2.2 包机业务

如果根据包机协议进行运输,则本运输条件仅适用于通过引用或其他方式纳入包机协议或机票的范围。

2.3 代码共享

在某些服务上,我们可能会与其他承运人达成称为“代码共享”的安排。这意味着,即使您向我们预订并持有我们的名称或航空公司代码显示为承运商的机票,其他承运商也可能运营该飞机。如果是代码共享航班,我们被指定为运营该航班的承运人,则本承运条件也适用于此类运输。如果此类安排适用,我们将在您预订时告知您运营飞机的承运商。

2.4 优先法律

除非本承运条件与我们的价目表或适用法律不一致,否则应以本承运条件为准。如果本承运条件的任何条款在任何适用法律下无效,其他条款仍应有效。

2.5 条件优先于规定

除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本运输条件与我们可能制定的任何其他涉及特定主题的规定不一致,则以本运输条件为准。

3.1 般规定

3.1.1 机票构成我们与机票上指定的乘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我们只会向机票上指定的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您可能需要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

3.1.2 客票不可转让。

3.1.3 部分机票以折扣票价出售,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可退款。您应该选择最适合您需求的票价。您可能还希望确保您有适当的保险来涵盖您必须取消机票的情况。

3.1.4 如果您的机票(如上文第 3.1.3 条所述)完全未使用,并且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旅行,前提是您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此类不可抗力的证据,我们将为您提供不可退款的票价金额的积分,以备将来乘坐我们的航班, 须扣除合理的管理费。

3.1.5 机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

3.1.6 除电子客票外,除非您出示包含该航班乘机联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乘客联的有效客票,否则您无权乘机。此外,如果出示的机票残缺不全,或者非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更改,您将无权乘机。如果是电子机票,除非您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且已以您的名义正式签发有效的电子机票,否则您无权乘坐航班。

3.1.7(a) 如果您遗失或残缺机票(或部分机票),或未出示包含乘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的机票,我们将根据您的要求通过签发新机票来替换该机票(或部分机票),前提是有证据,当时很容易确定, 已正式签发对相关航班有效的机票,并且您签署协议,补偿我们或其他承运商因滥用机票而必然且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费用和损失,最高可达原始机票的价值。对于因我们自己的疏忽而导致的任何此类损失,我们不会向您索赔。出票承运人可以对此服务收取合理的管理费,除非损失或残缺是由于出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

3.1.7(b) 如果没有此类证据或您未签署此类协议,签发新机票的承运商可能会要求您支付补发机票的全额机票价格,但如果原始出票承运人确信丢失或残缺的机票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尚未使用,则可以退款。如果您在有效期届满前找到原始机票后将其交给签发新机票的承运商,则上述退款将在那时处理。

3.1.8 客票具有价值,您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客票,确保客票不丢失或被盗。

3.2 有效期

3.2.1 除非机票、本条件或适用的价目表(可能会限制机票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将显示在机票上)中另有规定,否则机票的有效期为:

3.2.1(a) 自签发之日起一年;或

3.2.1(b) 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旅行,自机票首次旅行之日起一年内。

3.2.2 当您在申请预订时,我们无法确认预订而无法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时,该客票的有效期将延长,或者您可能有权根据第 10 条获得退款。

3.2.3 如果您在开始旅程后因疾病而无法在机票有效期内旅行,我们可以将您的机票有效期延长至您适合旅行之日或该日期之后我们的第一个航班,从旅程恢复之日,该旅程的空位与票价相符的舱位等级可用支付。这种疾病必须由医疗证明证明。当机票中剩余的乘机联或电子机票的电子联涉及一次或多次中途停留时,该机票的有效期可自该证明上显示的日期起延长不超过三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会延长陪同您的其他直系亲属的机票有效期。

3.2.4 如果乘客在途中死亡,陪同乘客的机票可以通过放弃最短停留时间或延长有效期来修改。如果已开始旅行的乘客的直系亲属死亡,则乘客及其陪同乘客的直系亲属的机票有效期同样可以修改。任何此类修改应在收到有效的死亡证明后进行,并且任何此类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四十五 (45) 天。

3.3 优惠券顺序和使用

3.3.1 您购买的机票仅对机票上显示的运输有效,从出发地经任何约定的经停地点到最终目的地。您支付的票价基于我们的价目表,适用于机票上显示的运输。它是我们与您签订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所有优惠券未按照机票中规定的顺序使用,则机票将不予兑现,并将失去其有效性。

3.3.2 如果您希望更改运输的任何方面,您必须提前与我们联系。将计算新的运输票价,您可以选择接受新价格或维持原有行程的机票。如果您因不可抗力而需要更改运输的任何方面,您必须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合理努力将您运送到下一个中途停留地或最终目的地,而无需重新计算票价。

3.3.3 如果您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更改运输,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旅行评估正确的价格。您必须支付已支付的价格与适用于修改后的运输的总价格之间的任何差额。如果新价格较低,我们将退还差价,否则,您未使用的优惠券没有价值。

3.3.4 请注意,虽然某些类型的变更不会导致票价变更,但其他变更,例如更改出发地(例如,如果您不乘坐第一航段)或更改您的旅行方向,可能会导致价格上涨。许多特价机票仅在机票上显示的日期和航班上有效,不得更改,也不得更改,也只能在支付额外费用后更改。

3.3.5 您的客票中包含的每张乘机联将接受在已预订座位的日期和航班的舱位等级运输。如果最初签发的机票未指定预订,则以后可能会根据我们的价目表和所请求航班的可用座位数进行预订。

3.3.6 请注意,如果您在没有提前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没有出现在任何航班上,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回程或续程预订。但是,如果您提前通知我们,我们将不会取消您后续的航班预订。

3.4 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我们的名称可能缩写为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或以其他方式缩写为机票。我们的地址应被视为出发机场,显示在机票“承运人”框中我们名称的第一个缩写对面,如果是电子机票,则为行程单中我们第一个航段所示的出发机场。

4.1  票价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票价仅适用于从始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票价不包括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城镇航站楼之间的地面运输服务。您的票价将根据我们在机票上显示的特定日期和行程支付之日有效的价目表计算。如果您更改行程或旅行日期,可能会影响要支付的票价。

4.2 税费、费用和收费

政府或其他当局或机场经营人征收的适用税款、费用和收费应由您支付。在您购买机票时,您将被告知票价中未包含的所有适用税收、费用和收费其中大部分通常会在机票上单独显示。对航空旅行征收的税款。费用和收费是不断变化的,可以在出票日期之后征收。如果客票上显示的税收费用或收费增加,您将有义务支付。同样,如果在出票后仍征收新的税费,您将有义务支付。同样,如果您在出票时向我们支付的任何税款、费用或收费被取消或减少,从而不再适用于您,或者应付金额较少,您将有权要求退款。

4.3 货币

票价、税费、费用和收费应以出票国家/地区的货币支付,除非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在付款时或之前指定了另一种货币(例如,由于当地货币不可兑换)。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接受另一种货币的付款。

5.1预订要求

5.1.1 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将记录您的预订。根据要求,我们将向您提供预订的书面确认。

5.1.2 某些票价具有限制或排除您更改或取消预订的权利的条件。

5.2 出票时间限制

如果您未按照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的建议在指定的出票时间限制之前支付机票费用,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预订。

5.3 个人数据

您承认向我们提供个人数据的目的是:预订、购买机票、获得辅助服务、开发和提供服务、简化移民和入境程序,以及向政府机构提供与您的旅行相关的此类数据。出于这些目的,您授权我们保留和使用此类数据,并将其传输给我们自己的办公室、授权代理、政府机构、其他运营商或上述服务的提供商。

5.4 座位

我们将努力满足提前入座的要求。但是,我们不能保证任何特定的座位。我们保留随时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即使在登机后也是如此。出于运营、安全或安保原因,这可能是必要的。

5.5 重新确认预订

5.5.1 续程或返程预订可能需要在规定时限内重新确认预订。我们将告知您何时需要重新确认,以及如何以及在何处进行。如果需要并且您未能再次确认,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续程或返程预订。但是,如果您告知我们您仍然希望旅行,并且航班上有空间,我们将恢复您的预订并运送您。如果航班上没有空间,我们将尽合理努力将您运送到下一个或最终目的地。

5.5.2 您应与其他承运人核对您的旅程中涉及的任何承运人的再确认要求。如果需要,您必须向客票上所涉航班代码显示的承运人再次确认。

5.6 取消续程预订

请注意,如果您在未提前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未搭乘任何航班,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回程或续程预订。但是,如果您提前通知我们,我们将不会取消您后续的航班预订。

5.7 占座未使用时的服务费

误机费,根据我们的规定,如果您未能使用已预订的座位,您可能需要支付相关费用。

6.1 每个机场的值机截止时间都不同,我们建议您了解并遵守这些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如果您给自己足够的时间遵守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日期,您的旅程将更加顺畅。如果您不遵守指定的值机截止时间,我们保留取消预订的权利。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将告知您首次搭乘我们航班的值机截止时间。对于旅程中的任何后续航班,您应明确自己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我们航班的值机截止时间可以在我们的时刻表中找到,也可以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处获得。

6.2 您必须不迟于我们办理登机手续时指定的时间到达登机口。

6.3 如果您未能及时到达登机口,我们可能会取消为您预留的座位。

6.4 对于因您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概不负责。

7.1 拒绝承运的权利

在合理行使我们的自由裁量权时,如果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我们不会在此类通知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将您运送到我们的航班上,我们可能会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在这种情况下,您将有权获得退款。如果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或者我们有理由相信可能发生以下情况,我们也可能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

7.1.1 为了遵守始发地、目的地或途经的任何州或国家的任何适用的政府法律、法规或命令,此类行动是必要的;或

7.1.2 运输您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及或影响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或严重影响其舒适;或

7.1.3 您的精神或身体状态,包括您因酒精或药物造成的损害,对您自己、乘客、机组人员、飞机或财产构成危险或风险;或

7.1.4 您在前一航班上有不当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此类行为可能会再次发生;或

7.1.5 您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

7.1.6 您未支付适用的票价、税款、费用或收费;或

7.1.7 您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可能试图进入您可能过境的国家,或者您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国家,在飞行过程中销毁您的旅行证件或拒绝在收到要求时向机组人员交出您的旅行证件;或

7.1.8 您出示的机票是非法获得的,是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以外的实体购买的,或被报告丢失或被盗的,是伪造的,或者您无法证明您是机票上指定的人;或

7.1.9 您未能遵守上述第 3.3 条中关于联票顺序和使用的要求,或者您出示的机票不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签发或更改的,或者机票被残缺;或

7.1.10 您未能遵守我们有关安全或安保的指示。

7.2 特殊协助

7.2.1 接受承运无人陪伴的儿童、无行为能力者、孕妇、患病者或其他需要特殊帮助的人,由我们自行决定并事先与我们安排。残疾乘客在出票时已告知我们他们可能有的任何特殊要求,并被我们接受,随后不得以此类残疾或特殊要求为由拒绝承运。

7.2.2 未满 5 周岁的儿童只能在年满 18 周岁的成人陪同下旅行,且不得有任何身体或精神残疾或疾病。由成人陪同的儿童应购买与陪同成人相同舱位服务的机票。承运 5 至 12 岁的无人陪伴儿童需要我们事先同意,并支付我们要求的机票票价和服务费。有关无人陪伴儿童运输的规定,请咨询我们。

7.3 拒绝承运时的退款 根据第 10.3 条,可以向任何被拒绝承运或因第 7 条前几款规定的任何原因取消预订的人退款。

8.1 免费行李额

您可以免费携带一些行李,但须遵守我们的条件和限制,这些条件和限制可应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的要求提供。

8.2 超重行李

您需要支付超出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运输费用。这些价格可应要求提供。

8.3 不可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8.3.1 您的行李中不得包含:

8.3.1.1 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的物品,例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条例》以及我们的规定中规定的物品(更多信息可向我们咨询);或

8.3.1.2 始发地或目的地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或

8.3.1.3 我们合理认为不适合运输的物品,因为它们是危险的、不安全的,或者由于其重量、大小、形状或特性,或者考虑到所使用的飞机类型等因素而易碎或易腐烂的物品。有关不可接受的物品的信息可应要求提供。

8.3.2除狩猎和体育目的外,禁止将枪支和弹药作为行李运输。用于狩猎和运动目的的枪支和弹药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并戴上保险扣,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须遵守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第8.3.1.1条规定的规定。

8.3.3 古董枪械、剑、刀和类似物品等武器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由我们自行决定,但不允许带入机舱。

8.3.4 您不得在托运行李中携带金钱、珠宝、贵重金属、计算机、个人电子设备、可转让票据、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样本。

8.3.5 如果您的行李中夹有第 8.3.1、8.3.2 和 8.3.4 条所述的任何被禁止的物品,我们对此类物品的任何丢失或损坏概不负责。

8.4 拒绝承运的权利

8.4.1 根据第 8.3.2 条和第 8.3.3 条的规定,我们将拒绝将第 8.3 条所述的物品作为行李运输,并在发现任何此类物品后拒绝继续运输。

8.4.2 我们可以拒绝将任何我们合理认为因其尺寸、形状、重量、内容、特性或出于安全或操作原因或其他乘客的舒适而不适合运输的物品作为行李运输。有关不可接受的物品的信息可应要求提供。

8.4.3 我们可以拒绝接受行李运输,除非我们合理地认为行李妥善安全地包装在合适的容器中。有关我们不可接受的包装和容器的信息可应要求提供。

8.5 搜查权

出于安全和安保原因,我们可能会要求您允许搜查和扫描您的个人,以及搜查、扫描或 X 光检查您的行李。如果您不在场,我们可能会在您不在场的情况下搜查您的行李,以确定您是否拥有或您的行李是否包含以下任何物品

第 8.3.1 条或未根据第 8.3.2 或 8.3.3 条提供给我们的任何枪支、弹药或武器。如果您不愿意遵守此类要求,我们可能会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搜查或扫描对您造成损害,或者 X 射线或扫描对您的行李造成损坏,除非是由于我们的过失或疏忽,否则我们对此类损害概不负责。

8.6 托运行李

8.6.1 在将您希望托运的行李交付给我们后,我们将保管您的每件托运行李并为其粘贴行李识别标签。

8.6.2 托运行李上必须贴有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

8.6.3 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您在同一架飞机上运输,除非我们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营原因决定将其运输到其他航班上。如果您的托运行李由后续航班运输,我们将其交付给您,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您到场办理清关手续。

8.7 非托运行李

8.7.1 我们可能会为您携带上飞机的行李指定最大尺寸和/或重量。如果我们没有这样做,您携带上飞机的行李必须能够放在您前方的座位下或飞机机舱的封闭式储物箱中。如果您的行李不能以这种方式存放,或超重,或因任何原因被认为不安全,则必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8.7.2 不适合在货舱内运输的物品(如精致的乐器),不符合上述第 8.7.1 条要求的,只有在您事先通知我们并得到我们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在客舱内运输。您可能需要为此服务支付单独的费用。

8.8 托运行李的领取和交付

8.8.1 根据第 8.6.3 条的规定,您必须在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提供托运行李后尽快领取托运行李。如果您未在合理时间内领取,我们可能会向您收取仓储费。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在提供后九十 (90) 天内未被认领,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处置,而无需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8.8.2 只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的持证人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

8.8.3 如果领取托运行李的人无法出示行李票并通过行李识别标签识别行李,我们将仅在他或她向我们证明其对行李的权利的情况下将行李交付给该人。

8.9 动物

如果我们同意承运您的动物,则运输须符合以下条件:

8.9.1 您必须确保狗和猫等动物妥善装箱,并附有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种证书、入境许可证以及入境或过境国家/地区要求的其他文件,否则将不接受运输。此类运输可能受我们规定的附加条件的约束,这些条件可应要求提供。

8.9.2 如果作为行李接受,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将不包括在您的免费行李限额内,但应构成超重行李,您有义务支付相关费用。

8.9.3 陪同残疾旅客的导盲犬除正常免费行李额外,还可免费运输,但须符合我们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应要求提供。

8.9.4 如果运输不受公约责任规则的约束,除非我们疏忽,否则我们不对我们同意运输的动物的伤害或丢失、疾病或死亡负责。

8.9.5 对于任何此类动物没有与动物进入或通过任何国家、州或地区有关的所有必要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我们概不负责,并且携带该动物的人必须偿还我们因此合理施加或招致的任何罚款、费用、损失或责任。

8.9.6 乘客应对宠物可能对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负责。

8.10 机场安检人员取走的物品 对于机场安检人员根据任何适用规定从您的行李中取出的物品,我们概不负责,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9.1 时刻表

9.1.1 时刻表中显示的航班时间可能会在发布日期和您实际旅行的日期之间发生变化。我们不向您保证,也不构成您与我们签订的合同的一部分。

9.1.2 在我们接受您的预订之前,我们将通知您当时有效的预定航班时间,并将显示在您的机票上。我们可能需要在您的机票出票后更改预定航班时间。如果您向我们提供联系信息,我们将尽力通知您任何此类更改。如果在您购买机票后,我们对预定航班时间进行了重大更改,这是您不能接受的,并且我们无法为您预订您可接受的替代航班,您将有权根据第 10.2 条获得退款。

9.2 取消、更改航线、延误等

9.2.1 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延误承运您和您的行李。在执行这些措施时,为了防止航班取消,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安排由替代承运人和/或飞机代表我们运营的航班

9.2.2 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按照时刻表合理运营航班、未能在您的目的地或中途分程目的地经停,或导致您错过已确认定座的联程航班,我们将根据您的选择:

9.2.2.1 尽早搭乘我们其他有空位的定期航班,不收取额外费用,并在必要时延长您的机票有效期;或

9.2.2.2 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我们自己的服务或其他承运人的服务,或通过双方同意的其他运输方式和舱位等级,将您重新安排到机票上显示的目的地,不收取额外费用。如果修改后的路线的票价和费用低于您支付的费用,我们将退还差额;或

9.2.2.3 按照第10.2条的规定办理退款。

9.2.3 发生第 9.2.2 条规定的任何事项时,除非公约另有规定,否则第 9.2.2.1 至 9.2.2.3 条中概述的选项是您可获得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措施,我们对您不承担任何责任。

9.2.4 如果我们无法提供先前确认的座位,我们将根据适用法律和我们的拒绝登机补偿政策向被拒绝登机的乘客提供赔偿。

10.1 我们将根据适用的票价规则或价目表退机票或任何未使用的部分,具体如下:

10.1.1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我们有权在出示有效的的付款证明后,向机票上指定的人或机票付款人退款。

10.1.2 如果机票是由机票上指定的乘客以外的人支付的,并且机票表明有退款限制,我们将仅向机票付款人或该人的订单退款。

10.1.3 除机票遗失外,只有在向我们出示机票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后才能退款。

10.2 非自愿退款

10.2.1 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时刻表运营航班、未能在您的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停留,或导致您错过您持有定座的联程航班,退款金额为:

10.2.1.1 客票未使用任何部分的,为已付票价的金额;或

10.2.1.2 客票已部分使用,退票金额不低于已付票价与客票使用地点之间旅行的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

10.3 自愿退款

10.3.1 如果您有权因 10.2 中规定以外的原因获得机票退款,则退款金额应为:

10.3.1.1 如果客票未使用任何部分,则为已付票价减去任何合理的服务费或取消费的金额;或

10.3.1.2 如果客票的一部分已被使用,退款金额为已付票价与已使用客票航程之间的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减去任何合理的服务费或取消费。

10.4 遗失机票的退款

10.4.1 如果您遗失了机票或部分机票,在向我们提供有效证明并支付合理的管理费后,将在机票有效期届满后尽快退款,条件是:

10.4.1.1 遗失的机票或其部分未曾使用、未曾退款或更换(除非因我方疏忽导致第三方使用、退款或更换)。

10.4.1.2 退款对象承诺,在发生欺诈和/或遗失机票或部分机票被第三方使用的情况下,以我们规定的形式向我们偿还退款金额(除非由于我们自己的疏忽而导致第三方的任何欺诈或使用)。

10.4.2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遗失机票或部分机票,损失由我们承担。

10.5 拒绝退款的权利

10.5.1 在客票有效期满后提出申请的,我们可以拒绝退票。

10.5.2 对于已出示给我们或政府官员作为打算离开该国的证据的机票,我们可以拒绝退款,除非您向我们证明您已获准留在该国,或者您将乘坐其他承运人或其他交通工具离开该国。

10.6 货币

我们保留以与支付机票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货币进行退款的权利。

10.7 由谁退票

自愿退款只能由最初出票的承运商或其代理人(如果获得授权)进行。

10.8 退款至信用卡或借记卡账户

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的机票退款只能记入最初用于购票的卡帐户。我们将支付的可退款金额将仅根据本条中的规则,基于您最初支付的金额和机票中输入的货币。由于货币兑换的差异,记入持卡人信用卡或借记卡账户的可退款金额可能与卡公司最初为机票扣除的金额不同。此类差异并不意味着退款接收人有权向我们提出索赔。

11.1 概述

如果我们合理地认为,您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飞机或机上任何人或财产,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人员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吸烟、饮酒或吸毒的指示, 或以对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伤害的方式行事,我们可能会采取我们认为合理必要的措施,包括约束措施,以防止此类行为的继续。您可能在任何时候被下机并被拒绝继续运输,并可能因在飞机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诉。

11.2 电子设备

出于安全原因,我们可能会禁止或限制在飞机上操作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 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传输设备,包括无线电遥控玩具和对讲机。未经我们许可,您不得在机上操作任何其他电子设备,但可以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12.1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任何第三方提供航空运输以外的任何服务,或者如果我们签发与第三方提供的运输或服务(航空运输除外)相关的机票或代金券,例如酒店预订或汽车租赁,则我们仅作为您的代理。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条款和条件将适用。

12.2 如果我们还向您提供地面运输,则其他条件可能适用于此类地面运输。此类条件可应要求从我们获得。

13.1 概述

13.1.1 您有责任获取所有必需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出发国、目的地国或过境国的所有法律、法规、命令、要求和旅行要求。

13.1.2 对于因乘客未能获得此类文件或签证或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要求、规则或指示而给任何乘客造成的后果,我们概不负责。

13.2 旅行证件 旅行前,您必须出示有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他要求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并允许我们获取和保留其副本。如果您未遵守这些要求,或者您的旅行证件似乎不符合要求,我们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13.3 拒绝入境 如果您被拒绝进入任何国家/地区,您将负责支付有关政府对我们征收的任何罚款或费用,以及将您从该国家/地区运送的费用。我们将不退还运输到拒绝或拒绝入境点所收取的费用。

13.4 乘客负责罚款、滞留费用等。如果由于您未能遵守有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要求或出示所需文件而要求我们支付任何罚款或罚金或产生任何费用,您应按要求向我们支付的任何金额或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我们可以将您机票上任何未使用的运输价值或我们拥有的您的任何资金用于此类付款或支出。

13.5 如果海关需要,您应参加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您的行李的检查。对于您在检查过程中或因您未能遵守此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13.6 您应接受政府、机场官员、承运方或我们的任何安全检查。

就公约而言,我们和其他承运人根据一张机票或一张联程机票进行的运输被视为单一操作。但是,请注意第15.1.2(b)条。

15.1 适用性

我们的责任条款如下:

15.1.1 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否则公约定义的国际旅行受公约责任规则的约束。

15.1.2 如果您的运输不受公约责任规则的约束,则适用以下规则

15.1.2(a) 根据适用法律,因贵方疏忽导致或促成损害,我方对损害承担的任何责任将减轻。

15.1.2(b) 我们仅对在该航班或航段的机票的承运方框中显示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航段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坏负责。如果我们签发机票或托运行李以由其他承运人承运,我们仅作为其他承运商的代理。但是,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向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提出索赔。

15.1.2(c) 我们对非托运行李的损坏概不负责,除非此类损坏是由我们的疏忽造成的。

15.1. 2(d)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规章制度或您未能遵守这些法律或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15.1.2(e) 除故意造成损害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外,我们对托运行李损坏的责任应限于每公斤 19 SDR,对于非托运行李损坏,我们的责任应限于每位乘客 1,131 SDR, 但如果根据适用法律适用不同的责任限额,则应适用此类不同的限额。如果行李票上未记录行李的重量,则假定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相关运输等级的适用免费行李限额。如果托运行李根据超额估价设施以书面形式申报更高的价值,我们的责任应限于该较高的申报价值。

15.1.2(f) 除本运输条件另有具体规定外,我们仅对根据公约证明的损失和费用的可收回补偿性损害赔偿承担责任。我们不对间接或间接损害负责。

15.1.2(g) 对于您的行李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概不负责。您应对您的行李对其他人或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15.1.2(h) 对于第 8.3 条规定不允许包含在托运行李中的物品的损坏,包括易碎或易腐烂的物品、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如金钱、珠宝、贵金属、计算机、个人电子设备、可转让票据、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或样品,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5.1.2(i)  对于因您的身体状况或病情恶化而导致的任何疾病、伤害或残疾(包括死亡),我们概不负责。

15.1.2(j) 运输合同,包括本运输条件和责任排除或限制,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员工、雇员和代表,其适用程度与适用于我们的程度相同。从我们和此类授权代理人、员工、代表和个人处获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我们自己的责任金额(如有)。

15.1.2(k)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本运输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放弃对我们的责任的任何排除或限制,或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提供给我们的任何辩护。

15.1.2(l) 关于延误,除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外,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情况下,我们因您的旅程延误而承担的责任应限于其中规定的金额,除非我们能够证明我们和我们的服务人员和代理人采取了一切可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损害,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

15.2 乘客死亡或受伤

15.2.1 我们对乘客在发生事故时死亡、受伤或任何其他身体伤害所遭受的损害的责任不受任何财务限制的约束,无论是法律、公约还是合同。

15.2.2 任何损失总额不超过相当于 113,100 SDR,我们不得通过证明我们和我们的代理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或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来排除或限制我们的责任。

15.2.3 尽管有第 15.2.2 条的规定,如果我们证明损害是由受伤或死亡乘客的疏忽造成或促成的,我们可以根据适用法律全部或部分免除我们的责任。

15.2.4 我们应毫不拖延地,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有权获得赔偿的自然人的身份确定后十五(15)天,根据所遭受的困难,支付可能需要的预付款,以满足眼前的经济需求。

15.2.5 在不影响第 15.2.4 条的情况下,如果乘客死亡,预付款不得少于相当于 16,000 SDR 的款项。

15.2.6 预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确认,可与根据我们的责任支付的任何后续款项相抵销,但不可退还,除非在第15.2.4条所述的情况下,或在随后证明收到预付款的人因疏忽造成或促成损害或不是有权获得赔偿的人的情况下。

16.1 索赔通知

除非您另有证明,否则行李票持有人在交付时无投诉地接受行李,足以证明行李已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如果您希望就托运行李损坏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发现损坏后立即通知我们,最迟在收到行李后七 (7) 天内通知我们。如果您希望就托运行李延误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行李交由您处置之日起二十一 (21) 天内通知我们。每个此类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16.2 诉讼时效

如果在抵达目的地之日、飞机预定抵达之日或运输停止之日后两年内未提起诉讼,则任何损害赔偿权均应失效。时效期限的计算方法,由审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确定。

您和您的行李的运输也根据适用于我们或由我们采用的某些其他法规和条件提供。这些不时变化的法规和条件很重要。它们涉及以下事项:

  1.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孕妇和患病乘客的运输;
  2. 限制使用电子设备和物品;
  3. 船上饮用酒精饮料。

有关这些事项的法规可应要求向我们索取。

18.1 本条件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用于文本解释。

19.1 本条件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9.2 我们有权修改本运输条件、运输规定、运价和收费,恕不另行通知。此类修改不适用于在此类修改之前已经开始的运输。